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民初50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6月27日,住址: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25日,住址: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汪志国,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0月18日,住址:湖北省崇阳县,
上述三原告诉讼代理人夏学农,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8月13日,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门市竟陵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573740292J。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7177U。
法定代表人刘祖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原告***、原告汪志国与被告***、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原告***、原告汪志国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汪志国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原告***、原告汪志国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6元,由原告***、原告***、原告汪志国共同负担。
审判员  胡海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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