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3民初774-2号
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郭正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皖0223民初第0077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