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3民初字第00774-1号
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郭正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繁昌县福兴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