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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9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路45号**商业广场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佛山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依据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388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粤0606执19553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证明。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粤0606民初31855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3883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