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会理***第223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路一段83号。
法定代表人谭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会理县守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