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521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路一段83号(宏德苑13幢二层1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