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田日丰钢管出租服务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3526号
申请执行人青田日丰钢管出租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MA2FXETD3,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湖边下司岙侨乡停车场下首。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02082,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马鞍山路24号。
本院依法对原告青田日丰钢管出租服务部与被告***、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43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青田日丰钢管出租服务部的申请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7651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田日丰钢管出租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因发动机号码不一致,无法过户。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并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