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执恢267号二十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1121000007801,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马鞍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包崇平。
被执行人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1121000026083,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园区企业主小区03幢。
法定代表人包爱琴。
被执行人包崇平,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朱美娟,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包乐乐,女,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陈丽杰,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叶小周,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陈小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傅少武,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依法对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包崇平、朱美娟、包乐乐、陈丽杰、叶小周、陈小明、傅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3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包崇平、朱美娟、包乐乐、陈丽杰、叶小周、陈小明、傅少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6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包崇平、朱美娟、包乐乐、陈丽杰、叶小周、陈小明、傅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包崇平、朱美娟、包乐乐、陈丽杰、叶小周、陈小明、傅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包崇平、朱美娟、包乐乐、陈丽杰、叶小周、陈小明、傅少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叶小周的银行存款1046.59元,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陈小明的银行及财付通存款18333.94元,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包乐乐的银行存款1918.25元,均已支付本案执行费21298.78元。被执行人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丽丰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明名下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行春门01幢2-402室房产、青田县鹤城镇石郭工业园区B1、B2幢所占有的份额及被执行人陈小明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青田县海口镇双海路67-5、67-6号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傅少武名下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丹山门外15号房产及其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侨苑17幢1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包崇平名下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鹤城西路63号10贮藏室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本案不要求处置,等待参与财产分配。被执行人傅少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京A×××××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下落不明,现已布控,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包乐乐、陈小明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无法提取。被执行人包崇平、包乐乐在青田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69%、31%股权,被执行人傅少武、陈小明、叶小周在浙江青田诚邦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51%、15%、14%股权,被执行人包崇平在青田县鸿运印刷厂持有的100%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朱丽娟、陈丽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丽杰采取布控措施。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