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22执保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支行、覃国际、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覃国际、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22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查封被申请人覃国际名下坐落于**县里建南宁华侨投资区xx路xx号xxx幢x单元xx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覃国际、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2971.43元,冻结有效期限二年,从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22民初306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