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4民初907号
原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侨光路19号御***第5栋1**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2103658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告:***,女,1988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灵源路西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2395F。
负责人:***,任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