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24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侨光路19号御***第5栋1**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210365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马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瑶族,南宁市马山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同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于2023年12月3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341.16元外,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9589.8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3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