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3580号之一
原告: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8号楼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昀,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丽,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远洋,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48室。
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原告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保全费390元,均由原告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贺?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