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3580号之二
原告: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兆光商贸城西区8号楼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昀,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丽,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远洋,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48室。
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申请人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9月1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山东攀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裁定撤诉后,本院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简道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贺欢
书 记 员 贺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