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史争气,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争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9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史争气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0.3万元及违约金(以20.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66000元)。案件受理费7915元,由**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907元,史争气承担4008元。因史争气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经**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