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御制***信工程(江苏)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487号 申请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御制***信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御制***信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御制***信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财产2527070.18元。申请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在保险限额2527070.18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御制***信工程(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070.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纵兆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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