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81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9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于2022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当日收到。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该通知书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