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1477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477号
原告: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振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国,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南通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住,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振兴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荣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工贸技师学院(南通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南通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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