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财保15号
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323287,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南东路95号新发展物流园区四期仓库东部位。
法定代表人:IANSHIH,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干,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Q47PW42,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31856.30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该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辖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财产保全交由本院办理。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1856.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