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

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832号
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IANSHIH,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乾,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晖,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9层1008。
法定代表人:刘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男,1967年6月8日出生,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宇航
人民陪审员  郭振强
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