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异138号 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南东路95号新发展物流园区四期仓库东部位。 法定代表人:LANSHIN,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4-20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第三人:***,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在本院执行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韦尔公司)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罗克韦尔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鸣 审判员 *** 审判员 宫 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