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382号之一
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南东路95号新发展物流园区四期仓库东部位。
法定代表人:IANSHIH,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钢,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1.46元,减半收取计1,190.73元,由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