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齐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申请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案款167500.0元,承担执行费2412.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齐执字第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丛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