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顺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02民初402号
原告:蚌埠市顺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98942(1-1)。
法定代表人:梅长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孙交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振坤,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顺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顺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顺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晨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