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皖0304执1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京文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