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恢130号之一
(2022)皖0311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冯艳,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执行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中路851号(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01743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冯艳、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