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2民初1523号
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117号-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98942(1-1)。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巨峰,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中路851号(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74339G。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