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4财保109号
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科技园支行2280××××0976、成都农商银行青羊支行1000××××1666账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以48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萌
书记员 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