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161号
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思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三色路**火炬动力港**/div>
法定代表人:胡能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坚,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2.00元,由原告四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