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3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桥西区汇丰路东五里紫苑小区********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村东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5004号保全民事裁定。2017年2月2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终1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6)冀01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6月26日原告***撤诉,现***、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94807元的冻结或解除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55号润兴大厦2811号、2812号、2813号、2814号、2815号、2816号、2817号、2818号、2819号、2820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