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邯郸市肥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村东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河北宇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上诉人***、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人民币共计4394807元,其提供的证据为2015年9月15日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借款人为上诉人***,保证人为***;该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4394807元,借款期限暂定为两个月,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该合同中有***、***签字,***未签字(系打印***)。被上诉人虽提供一份借款合同,但未提供其将其款项转入上诉人账户的证据。此案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诉状为复印件,追加被告申请书及保全申请书中只有***的签字,***没有按手印;另一审法官在询问***笔录中记载,“原告,你起诉二被告民间借贷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这些东西我不知道”。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诉状系复印件,追加被告申请书及保全申请书中只有***的签字,但***未按手印;一审卷第76页询问笔录中记载,“原告,你起诉二被告民间借贷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这些东西我不知道”。作为原告的***在一审中应提交诉状原件,追加被告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有***签字及按手印,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诉状原件,在追加申请书及保全申请书中未按手印;且不知道上诉人的借款情况,有违常理,故此案事实不清。此案发回重审后,应查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查清事实后,依法载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