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5004号之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焦立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村东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李某、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94807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苏思磐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55号润兴大厦2811号、2812号、2813号、2814号、2815号、2816号、2817号、2818号、2819号、2820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告李某、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94807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苏思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55号润兴大厦2811号、2812号、2813号、2814号、2815号、2816号、2817号、2818号、2819号、2820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员 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