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村东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家庄市润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58元,减半收取20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