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民初字第3057号
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实际已缴纳10517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