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响民初字第0167-2号
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创业大厦2-4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长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长春、被告大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蔡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8日、2012年3月16日签订了应用系统维护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该合同项下的ERP等系统应用维护、服务工作。现原告已经履行了该合同的义务,但被告除于2012年8月17日支付10万元技术服务费外,仍欠原告服务费1084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并于2013年11月22日发送律师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084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和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原告未在服务期内定时回访客户使用情况,未对服务器及时更新与迁移,导致服务器内部临时文件堆积过多、磁盘存储空间不足;原告也未向我公司移交ERP授权及设计蓝图、技术文档、配置参数,工资系统存在很多员工信息需要手工输入换算,无法自动完成。2011年以及2012年东海蓝帆公司未向SAP公司支付该系统的服务费,导致该系统从2011年被SAP公司冻结至今。综上,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为我公司提供服务,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应用系统维护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公司的ERP、地磅管理系统以及人事工资等系统的维护服务委托给乙方,协议有效期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服务费用为104200元。后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在上述协议到期以后,双方再次签订了同样的维护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服务费用为104200元。2012年12月份,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服务项目验收报告上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在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栏载明“该项目达到服务合同和服务级别协议的要求,项目验收合格”。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08400元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蓝矾公司与被告大和公司签订的应用系统维护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从原告提供的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来看,验收意见为合格,且被告在该验收报告上盖章予以确认,故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蓝矾公司要求被告大和公司支付剩余的108400元服务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084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第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利
审 判 员 戚守银
人民陪审员 胡 榕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婷婷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