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蓝帆科技有限公司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7844号
原告:宁波东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创业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朱召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长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环中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东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东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东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金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