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3035号
原告: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嵩明县,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和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本院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云南万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