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冷某,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
被执行人: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冷某人工费7768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连旭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