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670号
原告:刘贵富,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国,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徐道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19-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芝,该公司经理。
被告:谷文,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刘贵富与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贵富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贵富撤回对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于云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