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民初558号
原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徐道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健,男,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东港市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崔文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