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刘逸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金崮村二组。
经营者:潘玉军,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逸群,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徐道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杰,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淮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新兴街39-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杰,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刘逸群、原审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淮阳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于2020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2122.5元,由上诉人丹东市振兴区玉军装饰安装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春霞
审判员  李秀洁
审判员  关 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