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双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民初78号 原告:丹东市双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锡伯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皓羽,女,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丹东市双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丹东市双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东市双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