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4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执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回款8543元(含本金及诉、执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