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673号
原告:***,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19-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与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丹东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佟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