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2742号
再审申请人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毅
审 判 员 黄 挺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法官 助理 詹 金 平
书 记 员 刘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