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

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与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4971号之一
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雯雯
书记员  林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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