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元,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友,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义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朵朵,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7元,退还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宁
审判员 谢芬
审判员 陈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加庆
书记员薛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