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031号之二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8353031K。
主要负责人:陈进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弘,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99635B。
法定代表人:王义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玲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黄东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雯莉
书 记 员 刘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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