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

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与厦门济钢铸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2655号
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9963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济钢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6号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4863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济钢铸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0元,由原告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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