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临川才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4民初7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才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公园路与文昌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74878020。
法定代表人瞿同生,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才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下发了(2016)赣1024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才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协商,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才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HJX(D22)-400横剪线设备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建高
审判员  韩金红
审判员  王诗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