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陆曼,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陆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所有的车牌号为渝GA××**明锐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腾